2.2 景点、景物


景点、景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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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文说明

2.2 景点、景物

景点是指具有自然或人文景观价值的特定范围。景物是指组成景点的具体景观特色的物质要素。景点用圆形图例表示。景物图例采用能代表该景观特点的物质要素形态或符号来表示,如2.2.4和2.2.6。

2.2.1 以圆形空心与实心分别表示原有景点和规划景点。

2.2.2-2.2.29 在圆形内填加表示该景点的景观特征图例。其中2.2.2,2.2.3,2.2.8,2.2.11,2.2.17,2.2.20,2.2.29,分别参照GB7929-87中的5.9,5.16,5.17,10.4,8.39,5.1,其中2.2.14参照《1:5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》(ZBA79001-87)中的7.6.6。其中2.2.24,2.2.27参照《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》(GB10001-88)中的13。

2.2.2 古建筑、殿、厅、堂、阁、馆、轩及居民等。

2.2.3 塔、宝塔、经幢及其他塔形景观建筑物。

2.2.4 宗教建筑:佛教、道教、基督教、神庙及各类寺、院、庙、观、庵、堂等宗教性建筑物。

2.2.5 具有一定纪念性和标志性作用的牌坊、牌楼及坊形景观建筑物。

2.2.6 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及景观价值的各类桥梁。

2.2.7 城墙、城楼、城门等古代防卫性建筑物。

2.2.8 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名人墓及墓园。

2.2.9 具有特定考古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址。

2.2.10 刻于崖壁的字、画、雕刻等文化艺术点。

2.2.11 具有文化或科学、历史价值的古井。

2.2.12 可供旅游观光赏景的山体。

2.2.13 形态奇特的独立山峰。

2.2.14 形态独立的多个山峰群体。

2.2.15 由自然因素形成地溶洞、岩洞及人工形成的山洞或地下人工景点。

2.2.16 山地的一种特殊构造形态,中间低称谷地,两边有形态险要的山壁。

2.2.17 形状奇特的天然危石及孤立突出于水体的岩石。

2.2.18 形态壁立、难于攀登的陡峭崖壁。

2.2.19 瀑布:从河床纵断面陡坡或悬崖处倾泻而下的水景。主要成因是水流对江、河、湖溪边软硬岩层的差别侵蚀,使硬岩层暴露于易受侵蚀的软岩层之上称为陡崖,山体上的水流便在此处汇流泻成为瀑布。瀑布又分为帘瀑、飞瀑、叠瀑等(参照《辞海》P995)。

2.2.20 泉:具有旅游观光价值的,由地下水天然露头形成的水景(参照《辞海》)。

2.2.21 温泉:水温超过当年平均气温或超过20摄氏度的泉。常含有矿物成分,专名矿泉,有休疗养旅游健身价值。

2.2.22 湖泊:湖盆的积水部分。容量大小不一,大如内陆湖,小至池塘。按其成因,可分为构造湖、岩溶湖(喀斯特湖)、人工湖等,它具有调蓄水量、供给饮水、调节气候、湖上观光游憩等功能。

2.2.23 海(溪)滩是海(溪)倾斜,有沙砾、卵石或淤泥等组成。

2.2.24 具有较高树龄及历史、科学、艺术价值的文物,属特定保护的树木。

2.2.25 森林:植物群落之一。是集生的乔木及其共同作用的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和土壤、气候等的生态总体。有天然和人工培育两大类。

2.2.26 供公众的游憩、观赏娱乐活动的城市公共绿地。

2.2.27 以展示动物为主题的专类公园或可供游览的专业园地。

2.2.28 以展示植物为主题的专类公园或可供游览用的科研园地。

2.2.29 烈士陵园:供公众瞻仰、纪念烈士的园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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